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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刮擦引争执公交车司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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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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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邓亮 通讯员 王玲玲)去年10月3日,衢州市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出租车司机被一辆公交车碾过,当场死亡。4月2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公交车司机汪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

  汪某今年46岁,去年10月3日9时25分,他驾驶公交车行驶至市区荷花中路与315省道路口时,因借道通行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刮擦,致出租车轻微受损。

  出租车司机姓徐,51岁。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此次事故中,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徐某无责任。当时,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徐某打电话叫来了女婿陈某。陈某赶到后,踹了公交车前车门一脚,汪某见状启动公交车沿荷花中路向北逃离,陈某驾车搭载徐某追赶。10时许,汪某驾车行至衢州市区荷花中路与荷花三路交叉口大转盘东侧时,被陈某驾驶的轿车挡在车前逼停。徐某下车拦在公交车前,要求汪某下车。

  汪某倒车数米后,将车头对准荷三路东头方向,在明知徐某拦在车前的情况下,仍向前行驶。最终导致徐某被卷入公交车车底,先后被公交车左侧前后轮碾压致死。

  2014年10月4日,汪某被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7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明知公交车前方有人,仍驾车加速前行并拖行被害人20余米,其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另外,汪某并非自动投案,到案后亦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因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害人徐某具有一定过错、汪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等,对汪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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