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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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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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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在全面深化改革道路上的杭州,要为改革者解决后顾之忧。日前,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明确了政府职责,厘清了各级政府的权责边界,更明确地提出了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调动和保护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当前,杭州的发展也已经进入新的阶段,面对新的挑战,要体现新的要求,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只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就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就要坚决地破、坚决地改。”在日前召开的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龚正表示,在改革创新的问题上,市委市政府态度非常明确,旗帜鲜明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这几年,杭州经济发展速度放慢了,亟需通过制度创新来推进改革。”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定》草案时表示,过去是群众自发改革创新,带有一定盲目性。要进一步推动杭州经济社会的改革创新,应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使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互为促进,积极营造改革创新的法治环境,保证改革的合法性、有序性,为保障全社会的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为改革创新提供法规保障

  《决定》围绕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改革,解决杭州改革发展中改革创新动力不足、突破制度瓶颈缺乏思路、统筹协调不够等思想观念以及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路径选择。

  立足杭州实际和发展新阶段,改革创新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和推进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围绕打造“美丽中国示范区”中的突出问题实施改革创新,破解阻碍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决定》总的思路是,要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改革创新。对于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改革需要法制的保障,但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等往往没有那么快,而改革又需要先行先试的,可以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授权批准后实施。同时,将适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这为改革创新在法治的框架内开展,提供了路径选择。

  打消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

  为了激励改革创新,《决定》还规定市政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争取设立面向全社会的改革创新奖,对本市改革创新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创新的同时,也要宽容失败。《决定》提出,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按照规定来进行决策和实施,并且勤勉尽责,没有牟取私利的,不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差评”,也不追究有关个人的相关责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允许试错,是让人们不要害怕改革,打消后顾之忧。”

  同时,《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改革创新工作实行决策前预评估、实施中跟踪评估和实施后绩效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改革创新决策启动、修正补充、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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