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她想再干5年退休 却两次收到公司通知函:让她快快退休
伶伶今年刚满50岁,在越城区一家国有企业上班,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2006年4月18日,伶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6年4月13日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2015年1月6日,公司向伶伶发出一份通知,表示其至2015年1月20日已年满50周岁,公司将依法为伶伶办理退休,要求伶伶配合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同年1月27日,公司再次向伶伶发出一份办理退休手续函,表示伶伶的社保缴费已停止,将于2015年2月1日起停止对伶伶考勤,并停发一切工资、奖金和福利。
今年2月,伶伶向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奖金并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委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伶伶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今年4月14日,伶伶向社保部门提交了55周岁退休的申请书,随后公司也向伶伶发放了今年2月1日起的全部工资和奖金,并为伶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法庭上,公司表示同意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同意发放今年2月起的所有福利,但对伶伶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的请求提出异议。根据社保局的规定,伶伶既可以选择50周岁退休,也可以选择55周岁退休。若选择55周岁退休,需要她本人向社保局提交申请,但实际上她直到今年4月14日才向社保局提出申请,之后社保局为她办理了相关手续。在本纠纷发生之前,公司女员工都是在50周岁退休,所以公司也希望她能够在满50周岁时退休,并按照惯例发出了两份通知函。
法院认为,因伶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伶伶提出年满55周岁退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发放相应的福利。伶伶要求公司支付其损失共计两万元的诉请,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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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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