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救援最高可奖3万元
《浙江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6月11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记者从台州海事局了解到,近日,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6月1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海上搜救行动,表现突出的将获得一定补偿性物质奖励,最高可获得奖金3万元。
据介绍,《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国家专业救助力量外,由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动员,自愿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
根据《办法》,在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内,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或成功打捞遇难人员遗体的,将获得奖励。如社会力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含救起送医院后死亡)的,每救起1人将奖励人民币5000元。
按照海上险情等级,参与特大、重大、较大海上险情救助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总额度为每起1万元到3万元不等,最高奖励金额达到3万元。
此外,社会力量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有效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的;积极参与救助,并投入较大人力物力的;以及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也可获得奖励。
记者从台州海事局了解到,台州市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在省内乃至国内都属前列。据了解,台州市目前已经基本建成覆盖台州辖区沿海沿岸水域搜救责任区水域的志愿者救助团队,其中志愿救助站点15个,社会志愿者船舶21艘,志愿者人数达124人,涌现了“全国道德模范”、“全国劳动模范”郭文标为代表的温岭石塘镇海上平安民间救助站等典型。
“台州市社会力量在海上搜救应急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件允许的话,基本上都是随叫随到,第一时间参与救援。2014年,台州市成功救助遇险人员286人次,人命救助成功率达到96.9%,这当中有商船、渔船及其他社会力量船舶参与救援的超过了80%。”台州海事局指挥中心副主任张利强说。
据介绍,《办法》是我省出台首个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
“此前,我们海事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参与救援的次数、时间、船舶大小对社会力量进行一些补偿性的物质奖励。”张利强说,“此前台州以奖代补的形式受财力限制,奖励的范围有限,而这个《办法》奖励范围更广,这样可以让更多参与救援的社会力量得到奖励补助,增加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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