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发生口角致一人死亡 赔偿不足家属诉旅馆索赔
兄弟二人因纠纷发生口角,哥哥在旅馆里失手杀了弟弟,案发后,哥哥被判无期徒刑并附带赔偿24万元。在执行了其中的16万元后,哥哥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弟弟的家属将案发旅馆告上法庭。近日,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13年5月,临海一旅馆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杀人者和被杀者是兄弟。经了解,当时两兄弟许大和许二(化名)从外地赴台州医院求医,因当天无法赶回家,在医院附近找了一家旅馆住下。
当晚,兄弟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气头上的许大不慎将许二杀死。2014年1月24日,许大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附带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4万元。许大家庭条件一般,法院在执行了其中的16万元之后,发现许大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4年6月10日裁定执行终结。
许二的死让家庭失去了支柱。日前,他的家属将当时入住的旅馆实际经营人项某、金某以及登记业主张某诉诸法院。家属认为,上述三人作为旅馆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进行住宿登记,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有效的保障措施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对于许二的死亡结果存在较大的过错,因许大目前已无能力履行赔偿责任,故尚有未执行款项七万余元应由上述三人承担。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旅馆经营者项某、金某、张某向许二家属支付了1.7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无法量化还需视具体案件的案情决定,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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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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