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者将“顾客”抛尸悬崖 侮辱尸体获刑十个月
近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性工作者抛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辱尸体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
2015年2月4日10时许,60岁的徐某到泰顺县一处村落的老房子,与中年性工作者曹某发生性关系后,不料竟意外猝死。惊慌失措的曹某面对尸体焦急万分,随后便联系到了熟人齐甲,徐某将曹某死在其租住房屋内的事情告诉被告人齐甲并要求其帮忙抛尸,又要求齐甲再找人帮忙。后齐甲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齐乙,将事情经过告诉齐乙并要求齐乙帮忙抛尸。次日凌晨2时许,曹某将徐某的尸体包裹后从租住房屋抱至齐甲的三轮车内,后齐甲驾车载着曹某及徐某的尸体到齐乙家附近的桥头,接上齐乙后,三人开往泰顺县罗阳镇老58省道下彩村方向,后将徐某的尸体抛至公路下方的山谷。
2015年2月12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曹某的指引下,在泰顺县老58省道X709富察线67KM+585M处的公路下陡坡上发现徐某的尸体。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因心肌梗死并发左心室前壁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
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齐乙家属代为赔偿徐某家属2万元,并取得徐某家属的谅解。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公诉人向被告人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庭对出示的证据均予以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齐甲、齐乙随意抛弃尸体,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齐甲、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齐甲、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乙系作用较小的从犯,已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已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取得谅解,法庭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定,亦酌情均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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