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的直管公房将用于公共租赁
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本月下旬开始
清退的直管公房将用于公共租赁
续租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不符合条件租赁者一律清退
阅读提示
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6月下旬开始,如经审查及公示后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在收到市房管处通知后1个月内必须重新签订公房租赁协议,否则视为放弃公房承租权,市房管处将收回该套房屋。不符合条件租赁者一律清退,清退的直管公房将公共租赁。
6月12日,记者从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处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室于6月9日发布了《关于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丽水市区直管公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这一举措能有效遏制直管公房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擅自转租、转让、长期欠租、闲置等违规违约现象,充分发挥直管公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这一福利真正造福那些所需要的社会群体。
居住直管公房要进行全面登记调查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福利房。丽水市此次全面清理整顿直管公房,是对现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户或个人都需要进行全面登记和调查。凡符合此调查范围及对象,都要进行重新登记造册,并对其身份、市区内住房及房改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房保障科科长陈兴介绍,原承租人续租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续租条件:1、属于市区万象、白云、紫金、岩泉、南明山、联城等六个街道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2、夫妻双方在市区无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或者家庭成员(除配偶外在同一户籍内的成年人)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下;3、夫妻双方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4、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
“第2个续租条件需要注意,如出现表面上虽然符合此条件,但是如购有期房或者在本实施意见印发日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则视为自有房屋。便不符合此项条件。”陈科长将一些细节补充说明。
满足啥条件属于重点清理整顿对象
政策中对第4个续租条件——“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具体是什么呢?记者作了罗列。
如果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便是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不具有市区万象、白云、紫金、岩泉、南明山、联城等六个街道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夫妻一方在市区有自有房屋的;夫妻双方均已死亡;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借、买卖、互相调换公房使用权;拖欠房租累计达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者经三次巡查均发现公房空关且承租人未在通知时限内登记;故意破坏承租公房;未经批准改变公房使用用途;强行占用直管公房;利用公房从事违法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是今年新增的条例。也是为了政策的完整性,我们必须考虑到所有条件。”陈科长还作了补充,2004年的清理整顿文件中如果承租人死亡的,其同住家庭成员可以申请续租,到今年的文件中,这种“继承”的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清理退回的直管公房将公共租赁
陈科长介绍,直管公房的承租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将于6月下旬开始,如经审查及公示后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在收到市房管处通知后1个月内必须重新签订公房租赁协议,否则视为放弃公房承租权,市房管处将收回该套房屋。
如属于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所列的清理整顿重点对象。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腾退公房,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原房租金额缴纳。承租人如果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如果承租人超过1个月仍未腾退公房怎么办?市房地产管理处则可采取下列措施:第2个月至第3个月内,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收取;超过3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同类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承租人拒绝交纳租金的,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对该公房予以停水、停电;限制其家庭成员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同时记入不良征信档案;依法强制腾退;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经清理退回的直管公房,住宅一律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按丽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统一管理。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条件的人员还需等待,预计于2015年年底之前,新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例将会推出,如何申请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问题在条例中将会明确提出。收入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的市区居民、刚就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等都是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人群。
- 标签:
- 编辑:马拉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