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排污管道,竟然会“翻墙”
“昌龙纸厂”的业务主要是生产印花纸,排污指标为1700吨/日,实际排放量仅六七百吨一日。然而,在线监控终端显示,从5月份起这家企业的排污量突然异常暴增,日排污量最高时达2400吨。
企业形势突然一片大好,还是另有“猫腻”?5月29日,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赶到实地检查,发现企业的中水回用余水收集池有两个进口。按理说,应该只有一个进口,另外一个进口做什么用的?执法人员询问了厂里的工作人员,都推说不知情。于是,执法人员沿着管道往上查,发现管道翻墙出了“昌龙纸厂”的厂区,约四五十米后,转入地下不见了。再回头看“昌龙纸厂”的污水终沉池,污水颜色呈黑褐色,而造纸厂的废水是灰色的,显然有外来废水排入。
执法人员怀疑,外来废水很可能来自周边企业。“昌龙纸厂”的东边是绍兴市龙洋纺织印染厂,西边是绍兴依诺印染有限公司。两家印染企业看见执法人员,知道瞒不住了,只好吐露了实情。
原来,“龙洋纺织”有排污指标1473吨/日,因生意比较好不够用,月排污量超过核定指标,被环保部门关了电磁阀。为此,该企业与“昌龙纸厂”商量,想借道“昌龙纸厂”的排污管网排放废水。“依诺印染”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今年5月初该企业铺了一根管子,接到了“昌龙纸厂”的污水池。为了不被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发现,两家印染企业约好,上半个月归“依诺”排放,下半个月归“龙洋”排放。截至案发,“龙洋纺织”借道排放废水6000多吨,“依诺印染”借道排放废水1000多吨。
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排污口不能随便设置,“借道”“借量”都是不允许的。而且印染与造纸是两个不同的行业,污染物的控制因子是不一样的,排污标准也不一样。跨行业排污,更加不允许。
目前,3家企业因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已由袍江环保分局立案查处。据悉,私设“暗管”的定义是污水直排环境,情节更加恶劣,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及污染环境而被“问罪”。这3家企业虽然私设管道,但污水仍是纳管排放,所以情节相对轻些。不过,重罚是逃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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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法院今年5个多月受理环境污染案件超去年全年,不少教训值得吸取
去年9月起,绍兴市全省首创环境污染案件集中管辖。其中,越城区法院集中管辖柯桥、越城行政区和诸暨范围内的污染环境案件,上虞区法院集中管辖嵊州、新昌和上虞案件。昨天,记者从越城区法院了解到,今年1~6月共受理环境污染诉讼案9件,其中审结4件;而去年全年该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案一共是6件,不到半年时间,受理案件数量已经超过去年全年总量。在这些环境污染案中,有偷排电镀污水,偷倒印染污泥,还有胡乱处置油漆等污染物,许多教训值得吸取。
□首席记者 钱峰 通讯员 越法
偷排污水被查处还不整改
获刑一年罚款3万元
50岁的边某是柯桥区湖塘街道人。去年5月27日,边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柯桥区湖塘街道湖中村工业区擅自搭建厂房开设无名电镀作坊,进行无照经营。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一部分通过作坊墙洞直接排出,一部分存储到作坊外自建的集污池内。
2014年7月22日,边某被柯桥区环境保护局查处,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边某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治理,同年8月份,其将上述集污池内同样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污水任意非法倾倒在湖塘街道在建的柯桥区看守所西南侧山脚下。
经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经浙江省环保厅书面同意认可,被告人边某电镀作坊排放口的电镀废水中总铬含量为167mg/L,铜含量为1.37×103mg/L,锌含量为129mg/L,镍含量为92.2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分别达167倍、2.74×103倍、86倍和184.4倍。
法院认为,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边某在环保部门已出具限期改正决定书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为偷倒污泥“拉皮条”
获刑一年两个月
来自安徽省临泉县的杨某是一名“80后”,暂住柯桥区柯桥街道。杨某在无污泥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与绍兴市相关印染企业签订污泥处理协议,并在明知刘某、李某(均已判决)无污泥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上述签约企业产生的印染污泥交由两人非法处置。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杨某负责联系相关印染企业,与相关印染企业结账并结算给刘某。刘某和李某再联系他人,先后在柯桥区柯海大道路边,越城区枫林路、洋江西路澄江桥桥脚,上虞区等地共计任意非法倾倒污泥约1748.35吨。经相关机构认定,上述行为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412610.6元。
经相关机构检测,上述印染厂污泥中含有总铬、镍、铅、镉、铜、锌、砷等多种重金属,任意倾倒的印染污泥经雨水冲刷后,污泥渗滤液会进入周围土壤及水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均系有害物质。2014年12月8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任意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随意处理女婿的油漆
丈母娘获刑
去年9月1日,河南人姜某、徐某和诸暨店口人王某(女)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5月份,王某的女婿阮某准备做外墙底漆生意,购买原料按照外墙底漆的成分配比擅自生产了1342桶外墙底漆,每桶约20公斤。后因生意未成,阮某将该批1342桶外墙底漆存放于诸暨店口镇南联村的一间空置房屋内。2014年8月份,因上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需定期拆除,王某及其女婿均认为上述底漆已经属于过期废品,要设法处理掉。
去年8月30日,王某遇到废品收购员姜某,在明知姜某系废品收购人员不可能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上述装有底漆的塑料桶以一元一只的价格卖给姜某,姜叫来同样收废品的徐某共同搬运。为图轻便便于搬运,徐某将一塑料桶打开并将桶内底漆倾倒在上述房屋门口。王某见地面变白,在明知底漆具有一定毒害性不能任意倾倒的情况下,示意姜某、徐某将底漆倾倒在房屋两侧空地,并表示要待底漆渗到地下之后再继续倾倒。
姜、徐两人遂将底漆任意倾倒在房屋两侧,倾倒完303桶约6000余公斤后被当地村民发现后制止。两人遂将上述303只空桶运走并转卖,并准备次日将剩余的1039桶底漆运走。至次日,附近大面积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变白。经检测,上述底漆为苯丙乳液,主要成分为苯乙烯-丙烯酸酯共聚物。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苯丙乳液主要用于建筑涂料、金属表面乳胶涂料、地面涂料,故可以判定样品为涂料,并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该废弃涂料属于危险废物。去年8月31日,姜某、徐某、王某分别在诸暨店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3人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一审判决姜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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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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