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受伤欲辞职,公司竟拒付就业补助
2012年2月,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甄先生应聘进入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甄先生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7月31日下午4时30分许,甄先生在使用行车吊运钢梁时不慎碰撞立在地面上的一根钢梁,不幸被翻倒的钢梁压伤其右足,立刻被送至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第1、2趾骨进节近侧骨折。该公司为其付清了住院期间的全部治疗费用。
2013年9月3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甄先生为工伤。2014年11月,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做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甄先生认为,自己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理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并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解约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135000元。
该公司表示,对甄先生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没有疑问,同意其享受社保部门给付的一次性全部理赔金,但不同意甄先生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让他继续留在本公司工作,这样对双方来说都有好处。否则,公司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故经过多次协商仍没有结果。为此,甄先生向临海市大洋街道人民调委会申请予以调解。
大洋街道人民调委会指定由临海市司法局大洋司法所负责调解。调解工作人员指出,公司留人用人应尊重员工意愿,不能强求,否则对双方都不利。既然受伤的甄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工作人员也表示甄先生诉求的赔偿金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理智诉求,依法维权。
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甄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给甄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57800元。甄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并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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