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棚滴水起纠纷 流动调处化矛盾
【基本案情】
天台县雷峰乡友义村范甲房屋北面与范乙房屋墙体交界。年初范甲在建房时曾与范乙达成协议:范乙同意范甲第一、三层雨棚跳出一米三。然而在实际建房过程中,范甲顺带将第二层的雨棚也跳出同样米数。由于没有留出足够的空间,以致下雨时范乙房屋墙体因滴水受潮,影响正常居住。
为此,范乙以范甲未按约定办事,私自跳出为由,要求范甲拆除第二层雨棚。范甲则以“范乙同意第一、三层跳出,等同默认第二层也可跳出”为由,拒绝拆除。范乙屡劝无果,适逢县里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遂以范甲建筑物外立面违法搭建为由,要求乡政府、规划所联合强制拆除,两家关系开始交恶。范乙携带斧头欲亲自动手拆除范甲第二层雨棚时,遭范甲阻拦,争执中不慎擦伤范甲手臂,一点小矛盾由此变成一场大纠纷。
【争议焦点】
一是范甲搭建雨棚是否构成违法搭建,是否属于“三改一拆”范围?二是相邻房屋产生滴水侵害行为时,是否一定构成侵权行为?如不构成侵权行为,能否要求排除妨碍。
【调解经过及调解结果】
事发当晚,范乙因“打架依据不足,无法处理”,从派出所返家。担心再次出现类似状况的范甲既想妥善处理此事,又一时抹不开面子,于是求助乡流动调解团。然而在调解团成员小林拨通范乙电话的时候,范乙因被留置调查了一下午而愤愤不平,称这事没完。
面对这种情况,小林毫不气馁,首先对范乙的家人进行了说服、沟通,再请他们回家做通范乙的思想工作。
待范乙消气后,小林开始针对第二层雨棚的问题进行处理。小林在召集双方见面的同时,邀请了村两委干部共同参加,在仔细地向双方讲解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指出邻里之间应保持和谐、和睦的关系,对于通风、通行、采光、排水等问题,应当彼此照顾、互谅互让的同时,引用天台县“三改一拆”行动通知,明确该雨棚属正当的建筑附属物,不属违法搭建,不在拆改范围之内。
在与会人士深以为然的同时,小林趁热打铁抛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由范甲将第二层雨棚割成圆角,使雨水不溅到范乙方,并由范甲负责交界漏雨等情况;二是维持现状,但由范甲补偿范乙4000元钱并上门赔礼道歉。经过一番争论,范乙选择第一个方案。协议签订后,小林不失时机地说,做了那么久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何不当着大家的面,由范甲带头向范乙承认错误,弥补受损的邻里关系。面对范甲的爽快答应,范乙也心结尽解,与之握手言和,并直言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
【案例评析】
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故应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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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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