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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房屋征收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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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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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市房屋征收办获悉,《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于今年5月29日正式公布,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两个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嘉兴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更科学、更规范。

  征收主体职能更强化

  征收程序更严谨

  根据《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下设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具体工作。

  该办法明确了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为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涉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负责。

  “这一方面有利于强化区级政府职能,另一方面也对依法、及时、有效解决征收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起到积极作用。”市房屋征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也会碰到产权未登记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这次办法也对这类情况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该负责人说,新《办法》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登记、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模式更亲民

  补偿标准更细化

  对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新《办法》作了特别规定。即当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同时,区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新《办法》中明确,签约比例应达到本项目被征收人总户数的95%(含)以上,被征收人总户数为100户(含)以上的项目,具体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确定。

  “通俗来说,就是我们所说的两轮征询。”该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在充分尊重民众意愿的前提下实施改建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群众权益,将政府责任、百姓意愿和社会评判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市民群众参与决策、自主决策的积极性。

  另外,根据《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不仅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奖励更加合理贴合实际。据了解,该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和实战经验,详细规定了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确保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公开、公正、透明,切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与此同时,还明确了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优先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最低补偿面积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从而与住房保障制度接轨。

  而在征收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上对所有被征收人设立了套型补贴、签协搬迁奖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等,从政策上惠民利民,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征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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