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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差别大 消费者签协议时要分清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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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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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曙区举报投诉中心受理了两起分别涉及到“定金”和“订金”的纠纷。“定金”、“订金”虽只是一字之差,但其导致的结果却截然不同。

消费者金女士在海曙的一家手表店看中了一款手表,但店内的现款手表有点瑕疵。服务员表示,如果金女士确定要,可以先付定金,店里负责调货。金女士随即表示同意,并当场付了1000元定金。

几天之后,手表到货,店家联系金女士到店里取货,但金女士因个人原因突然不想要了,并提出要返还定金,但遭到店家拒绝。店家的理由是:当初是金女士确定要,且付了定金,他们才去调货,现在货调来了,金女士如果不要,定金是不能退的。

眼见协商不了,金女士拨打12315请求帮助。经了解,双方陈述的情况基本一致,从店家出具的开给金女士的收据上看,赫然写着“定金”两字。

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因此,金女士如果不要这块手表了,店家可以不返还定金。相反,如果金女士付了定金,店家承诺调货,结果却没货了,那么店家应该支付双倍金额予以补偿。

另一起投诉的主体是王先生。因商场搞活动,王先生付了500元订金订购了一台空调。后来王先生发现,这款空调在别的地方价格更便宜,于是要求退还订金。而王先生出具的收据单上则清清楚楚写着“订金”两字。

关于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不能履约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要该空调,而店家也没有发货,经调解,王先生拿回了全部的订金。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谨慎,当需预付一定金额时,请一定要明确定金或订金的概念,如果可能,可细化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东南商报 通讯员 包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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