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利用“滴滴”等专车软件非法从事营运的通告
为维护丽水市客运市场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决定对利用“滴滴”等专车软件非法从事营运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公共服务、商务等信息都应依法进行。严禁发布违法、虚假和片面等信息。
二、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利用手机软件等方式进行约租车提供运输服务的私家车及其它车辆,均属非法经营行为。已参与“滴滴专车”等第三方平台从事营运的私家车及其它无合法证件的车辆,应立即注销相关信息,停止营运。
三、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对租赁公司、代驾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加大检查、监督和执法力度。
对发布违法或虚假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汽车租赁、代驾等公司超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等非法运营车辆,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合法的客运市场秩序。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运营线索。市交通部门监督举报电话:96520、12328。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丽水市公安局丽水交通运输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2015年7月8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公共服务、商务等信息都应依法进行。严禁发布违法、虚假和片面等信息。
二、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利用手机软件等方式进行约租车提供运输服务的私家车及其它车辆,均属非法经营行为。已参与“滴滴专车”等第三方平台从事营运的私家车及其它无合法证件的车辆,应立即注销相关信息,停止营运。
三、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对租赁公司、代驾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加大检查、监督和执法力度。
对发布违法或虚假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汽车租赁、代驾等公司超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等非法运营车辆,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合法的客运市场秩序。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运营线索。市交通部门监督举报电话:96520、12328。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丽水市公安局丽水交通运输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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