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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等10城市成消费金融公司新试点 鼓励民资进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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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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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22日对外公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原办法做出重要调整,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奠定基础。

  修订后的《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经国务院同意,此次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修订后的《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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