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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房产交易行为或无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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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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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祝春蕾 通讯员 柯法

  欠债不还,反而将名下房产、财产进行转移,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老赖”?市民郑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不过,在法院的帮助下,该房产交易被判定无效。

  事件

  郑某在老家开店,吴某则在郑某老家办企业经商,两人是远房亲戚关系。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期间,郑某前前后后一共借给吴某110万元,其中有郑某攒的钱,也有其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几十万元。在此期间,吴某归还了部分债务。但由于企业出现了资金困难,吴某还欠了60多万元迟迟没有归还。郑某发现,吴某为逃避债务,已经将名下的房屋及汽车先后转让,其中涉诉房屋所有权已经在去年8月过户到吴某女儿的名下。

  去年10月,郑某向柯城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郑某认为,吴某在明显无力偿还借款时将房屋过户到他女儿名下,显然是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目的,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郑某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吴某及其女儿买卖房屋的行为。

  调查

  在法院庭审中,吴某认同欠了郑某借款本金60多万元的事实,但他表示这借款实际是公司以吴某名义向郑某借的款,后来公司经营情况不好,也就无力偿还。

  至于将房产转移给女儿名下,吴某解释,房屋原本是他和女儿共同共有的,在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债务的时候,女儿为他还了几十万元的信用卡,他觉得自己不但没有给女儿创造更好的生活,反而拖了女儿后腿,为此才将他自己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女儿。

  经过审理,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吴某从2013年起陆续向郑某借款110万元,除了已经归还部分的借款外,还欠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未归还。该处转让的住房原本确实是登记在吴某和他女儿名下。2014年8月15日,吴某与女儿达成《分割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中吴某的产权析产约定给吴某女儿所有。协议签订后,吴某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到他女儿单独所有,现在吴某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

  在判决时,法院认为,吴某女儿应当知晓吴某对郑某负有到期债务,且清偿能力已经明显不足,现吴某将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女儿,已经对郑某造成损害。因此,判定撤销财产转让行为。

  律师面 对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房屋买卖行为呢?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林提醒说,现实生活中,有较多类似的情况,比如另一种为逃债务,假离婚转移房产的,当事人往往自以为是,可是却不知常识,假离婚转移房产的,欠债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这是为了共同的家庭生活所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离了婚,双方还是有还款的义务。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都可以通过类似的法律途径解决。

  栏目主持:阿云

  嘉宾律师:陈庆林

  (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3012538邮箱: kukuya200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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