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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金额达5亿 网络“银子商”涉嫌开赌场被判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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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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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7人充当游戏网站“银子商”,通过QQ账号、银行转账等方式买卖“银子”,用于该活动的银行卡转进出金额高达五亿余元。今天上午,永嘉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潘某等7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

  2013年10月左右,潘某、吴甲在浙江省松阳县古市镇公寓家中通过QQ联系、银行转帐方式,买卖“998”、“906”、“17w”等棋牌类游戏平台虚拟货币,即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游戏币,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2014年2月左右,潘某、吴甲将该经营场所搬至被告人杨某、吴乙位于松阳县望江路的住所三楼房间,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5000元左右,后潘某、吴甲提前支付租金2500元。同时,潘某要求杨某提供银行卡供自己使用,杨某在明知对方从事虚拟货币经营的情况下,仍开通工行、农行、建行三张银行卡供对方交易结算使用。此外,潘某、吴甲为保证经营,先后雇佣吴乙、叶某、吴丙从事虚拟货币经营。

  2014年4月开始,陈某在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自己经营的电脑维修店等地,通过电话联系、银行转账等方式在潘某等人与不特定网络玩家间建立联系,代买代卖虚拟货币,从中营利。

  2014年7月31日,该虚拟货币经营点被民警查获,潘某、吴甲、杨某、吴乙、叶某均被抓获归案,同日陈某也被抓获。同年8月8日,吴丙到永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计算,潘某、吴甲经营虚拟货币所用银行卡的转进转出金额共计2.5亿余元,杨某、吴乙参与期间的银行卡转进转出金额共计1.75亿元左右,叶某、吴丙参与期间的银行卡转进转出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2500万元左右。

  庭上,七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吴甲、杨某、吴乙、叶某、吴丙、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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