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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处理不再“一刀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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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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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也就是那些没有产权证的建筑,一旦房子要拆迁,房屋的合法性该如何认定?昨天,记者从市征收办获悉,嘉兴市已经出台《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等认定和处理进行了明确,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有了认定依据

  记者获悉,在过去的房屋征收工作中,对于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处理,基本上都是按照辅助物的重置价进行赔偿,也就是按照房屋的建造成本赔偿。《办法》的实施,将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做法。

  按照《办法》规定,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的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是指存在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之一的房屋;改变用途房屋是指登记事项与现状不符的房屋。

  当房屋征收范围确认后,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处理意见进行补偿。

  那么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是如何认定的呢?据市征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情形的认定,由规划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认定结果并公布。经规划审批的建筑可视作合法建筑,由房屋登记部门按认定结果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产权认定书。

  如1990年4月1日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可视作已经规划审批建筑。而1990年4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虽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使用期限届满后未拆除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改变用途房屋

  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另外,《办法》对改变用途房屋的处理也进行了“区别对待”。市征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改变用途房屋中很大一部分是住宅改商业,在不同的地段,住宅与商业用房的补偿也存有一定的差异。而《办法》的出台为“住改商”房屋的被征收人提供了一把“尺子”,对改变用途房屋的处理情况分别提出了认定依据。

  如《办法》中规定,1990年4月1日后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照原用途进行赔偿;“住改商”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满5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用作商业部分房屋面积的商业用途进行评估处理;2000年5月22日《关于协助停办停业建筑(临时建筑超期)有关证、照的通知》发布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的补偿差价80%,于发布后领取执照的则补偿差价60%。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能让违法建筑侵害公共利益,体现政策更加公平和科学。”市征收办主任梅丽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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