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未及时更换标价牌多收6.2元 消费者获赔300元
近日,李先生向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梧田所投诉,他在梧田某超市购买了一箱标价为40.8元的纯牛奶,结账时却被多收了6.2元,超市不给予赔偿。
接到投诉后,梧田市场监管所、消保分会调解人员开展调查并组织调解。李先生向调解人员出示了购物小票,要求超市以牛奶价格47元的十倍进行赔偿。超市负责人表示,李先生的投诉属实,确实多收了6.2元,这是超市标价牌没有及时更换造成的,愿意退还差价,并再赠送消费者两箱牛奶。
调解人员在听了双方意见后指出,根据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虽然超市方面辩称是商品标价牌没有及时更换的原因,但也不能排除其有意欺诈消费者的可能。
经调解,超市向李先生退还差价并赔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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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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