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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元债款引发纠纷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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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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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的王师长教员比来斗劲愁闷,他曾将1.1万元钱交予老友张师长教员拜托其代向债主金蜜斯了偿所欠告贷,预先,金蜜斯却承认曾收到过该笔还款。王师长教员万般无法之下,一纸诉状将老友张师长教员告上了法庭。近日,临海市群众法院果真开庭审理了这起拜托合同胶葛一案,但却采纳了王师长教员的诉讼要求。
出差未便
让老友转交债款
2015年4月8日,王师长教员由于要出差一段时候,出差期间一笔债权要到期了,因而将1.1万元现金交给老友张师长教员,拜托张师长教员在债权到期的时辰代为向债主金蜜斯了偿债权,为此张师长教员向王师长教员出具了收条一份。但预先,金蜜斯传播鼓吹,她从未收到过张师长教员的这笔金钱,并将王师长教员告上了法庭(另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蜜斯在法院的传唤下到法院做了一份询问笔录。此时,金蜜斯又变了个说法,她认可确切收到了张师长教员转交的1.1万元,可是她认为这笔钱其实不是用来偿还王师长教员行将到期的特定债权,而是了偿了其他债权。
王师长教员在法庭上称:张师长教员受本人拜托代为了偿1.1万元的事项并没有完成,张师长教员没有将该笔金钱用于了偿本人指定的债权,涉嫌挪用了该笔钱款。金蜜斯在法院所作的笔录形式含混不清,故对其有异议。
法院:
采纳原奉告讼要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师长教员拜托被告张师长教员代为了偿债权,双方之间的拜托合同联系依法成立。王师长教员交给张师长教员1.1万元后,并未向其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所欠的哪一笔债权,且张师长教员也没法辨别,故张师长教员在收取王师长教员的1.1万元钱款后转交给金蜜斯,应视为已完成了拜托权利。
至于王师长教员与金蜜斯之间是不是具有除该笔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则属另外一法则联系。现王师长教员在张师长教员已完成拜托权利以后仍起诉要求其返还代偿款,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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