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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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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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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日报讯8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对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草案规定,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要依法规范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发布,同时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草案还鼓励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与其所在地城市、县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相同的价格。

  此外,行业组织不得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也不能组织经营者达成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更不能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条件时,中介机构因提供服务向行政审批对象收费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如果所涉的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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