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收货有风险员工勿随意“挥笔”
单元与供货商停止生意,本人作为员工在各项清单上签字,却被供货商告上法庭,讨要拖欠的货款。近日,一场因“签名”引发的诉讼在安吉法院审问结束。法官采纳了供货商的诉求,被告人小马也松了一口吻。
小马是安吉某公司的员工。几年前,该单元采办了一批枪钉。小马作为停业员,和供货商小周联系,担任这起生意的对接任务。
往年3月,小马被供货商小周告上法庭,称他拖欠枪钉货款6万余元。小马则暗示,和小周理想发生生意的是本人所在的公司,本人仅仅作为代表,在欠条、入库单及销货清单上签字都是履职行动,货款应由公司承当。
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小马与小周之间是不是具有本色上的生意合同联系。
法官暗示,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公民法公例》第四十三条划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任务人员的运营勾当,承当民事权利。而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群众共和公民事诉讼法>若干成绩的定见》第42条划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务人员因职务行动或授权行动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按照小周在销货清单说明的收货单元,连系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公司为小马交纳社保费用的清单,可以认定小马是该公司员工,其签字收货及确认货款属于职务行动。小周向该公司供给枪钉,应当向公司主张货款。终究,法院判决采纳了小周的诉讼要求。
法官提醒,部门企业在采办货色时,复杂地由经办员工代为签收,具有必然的风险。是以,在领受货色时,最好有领受货色单元的签章,或尽能够找公司担任人等第别较高的员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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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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