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的房产比例协议有效吗 协议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对外不克不及及于第三人
9月1日上午9点至11点,湖州晚报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汇集办的《法则帮帮团》,延聘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费嘉仪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在两个小时的热线接听中,费律师接听并认真答复了市民任务和生活生计中罕见的法则成绩。
王师长教员打进德律风问:“我与妻子婚后合营出资采办了一套住房,并签了一份和谈。和谈中约定,这套房子的归属遵循采办时双方出资比例来分摊。请问这份和谈是不是有用?”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划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财富和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合营一切或部门各自一切、部门合营一切,约定该当采取书面方式。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和婚前财富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以,你和妻子之间签的这份和谈是合理有用的。”费律师说道。
王师长教员又问道:“但这套住房挂号时,挂号在两小我名下,没有明确双方所占份额,这样会对和谈形成影响吗?”
费律师解答说,在夫妻双方之间,这份和谈依然是有约束力的。可是对外来说,效率不克不及及于第三人。住房作为不动产,其权属景象依法应以挂号为准。若是王师长教员与妻子有内债,要以住房来还债。不管是双方合营内债,仍是个中一方对外所欠债权,若是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认可该和谈,那末要遵循法则划定,将住房作为合营财富来了偿债权;若是第三人认可该和谈,暗示可以遵循比例还债,才干遵循现在约定,以不合比例清偿。
费律师暗示,夫妻双方对婚内财富的约定属于要式合同,必需采纳书面方式,否则难以取得法院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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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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