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公交车站点命名符合法律规定吗
市民刘师长教员致电党报热线:我是一位老年人,家住湖城美欣家园。由于我儿子住在湖州师院周围,我要顾问小孙子,需经常乘坐16路公交车往复。美欣家园是一个较大的室第小区,可是公交车上并没有小区的站名,站名却是一家安全公司,且该家安全公司在这里并没有很大的标志性建筑。我很困惑,公交站点这样的站名设置适合相关法则划定吗?
党报热线答复:记者征询了市法则支援中心主任费桔章,他注释,乡村公交经管的现行根据是《乡村公共汽车客运经管编制》(扶植部2005(138)号),各省市相关部门遵循规章拟定呼应细则编制,如我市就有《湖州市郊区公共交通经管编制》。然上述划定对站点称号的标准设置均未作出进一步的具体划定。如扶植部规章第十三条仅恍惚划定站点称号设置及变换调剂应事前收罗大众,定见等。
但国务院1986年宣布尝试的《地名经管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已有明确划定: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称号,普通应与外地地名一致。该《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又明确划定,不适合本条例第四条四款划定的地名,在征得相关方面和外地大众赞成后,该当予以更名。
综上,按照上位法优先准绳,乡村公交车站点称号的标准应以国务院《地名经管条例》为准,即公交车站称号设置普通应与外地地名相一致。另外遵循公共但凡理解,公交车站点称号也应是大众,耳熟能详的就近地名,如都冠以各类企业和公司称号,就落空了站名设置的初衷。至于设站之初为什么最初挑选使用了安全机构的称号,能够有历史和客观方面的启事,好比周边小区还没有扶植结束和投入使用、其他单元还没有落户本路段等。也就是说,该路公交车该站点称号的初始设置,相关部门普通应当是事前依法收罗过大众,定见的,至于这里的具体景象和成绩启事,倡议刘师长教员可以征询一下本市公共交通经管部门。若是刘老师长教员认为该站点称号使用某小区称号而非安全公司称号更便利该区域大部门市民的,可以向本市公共交通经管机构理性反映本人的倡议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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