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侵权,为何却不用赔偿?
比来,海宁一家公司摊上了一个常识产权讼事,启事是他们伤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公用权。可是让人奇异的事,法院判决这家公司侵权,却没有判决这家公司承当赔偿权利,仅赔偿被告维权合理收入便可。明明侵权却不用赔偿,这是为什么?
据引见,被告是上海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被告是海宁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上海公司诉称,本人是“好日子”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经他们耐久使用,享有较高出名度。可去年9月,他们发觉,海宁公司没有经由答应,私行临盆、发卖标有“好日子”的太阳能热水器,并在网上开设“好日子太阳能热水器商城”网店,发卖的部门商品上标注“好日子”注册商标。2015年1月21日,海宁市市场把守经管局对海宁公司临盆带有“好日子”注册商标产物的行动停止了行政惩罚。是以,上海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海宁公司即刻遏制伤害被告注册商标公用权,遏制临盆、发卖侵权产物,避免在网上使用“好日子太阳能热水器商城”昵称,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收入费2万元。
庭审中,海宁公司辩称,他们早在2012年就开端使用“好日子”商标,但是涉案商标注册时候是2014年1月,是以他们是在先使用,而且“好日子”商标至今也没有被认定为驰誉商标,被告客观上不具有恶意,不组成对被告的侵权。关头的是,被告在诉前3年内没有使用涉案商标,按拍照关法则,即使被告公司被认定为侵权也无需对被告作出赔偿。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公司赔偿被告为维权收入的合理费用9000元。据悉,该案也是新商标法(2013年修订)尝试以来,海宁市群众法院判决的首起被告侵权但作出的经济赔偿仅包含被告维权合理收入的案件。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被告商标是受让所得,该商标早在2007年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请求注册,是以被告并不是在先使用,被告的行动足以误导大众,产物的来历,被告在网上开设的商铺使用“好日子太阳能热水器商城”称号,也足以让人误认为其与“好日子”商标持有人之间具有特许或特约运营等特性商业联系,已伤害了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来历识别功用,被告的行动也已伤害被告“好日子”注册商标公用权。
“商标的性命力在于使用,我国的商标法一个首要立法手段在于遏制恶意注册商标,呵护注册商标的理想使用。”法官暗示,被告在起诉前,已承受让取得涉案商标的请求注册权至注册商标核准注册超越4年,但被告却没能供给证据证实已将该商标使用于任何商品或效劳上。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划定:“注册商标公用权人要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公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群众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公用权人供给此前三年内理想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公用权人不克不及证实此前三年内理想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克不及证实因侵权行动遭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当赔偿权利。”是以该案中,被告可仅对被告为维权收入的合理费用作呼应赔偿,法院酌情认定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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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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