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丽水

零负团费接待游客 海南涉案旅行社和导游被处理

  • 来源:互联网
  • |
  • 2015-09-29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中新网海口9月29日电(记者洪坚鹏)针对此前媒体报道海南两家游览社以零负团费吸收旅客一事,海南省旅游生长委员会成立专案组经由查询拜访,今朝对涉事游览社和导游的游览社停业运营答应证、导游证依法停止撤消,并将成果向媒体传送。
  据传送,2015年9月1日,海南某媒体记者吴某一行2人到海南航旅游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旅公司)报名插手3天2晚游,签定合同并交纳费用,航旅公司出具了发票。旅游合同中未约定文娱项目和购物项目,旅游费用为350元/人。报名后,航旅公司根据与海南骏通假期游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签定的拜托接待和谈,在征得旅游者赞成后,将上述2名旅游者拜托给骏通公司接待,拜托接待代价为340元/人。据该团单团核算表核算,每个旅游者的接待成本为541元,航旅公司和骏通公司别离以低于接待和效劳成本191元/人和201元/人的代价接待了旅游者,远低于省旅游协会宣布的3天2晚游720元/人海南惯例线路团队地接参考价位。骏通公司及该团导游员林某某在接待过程中,未征得旅游者赞成私行添加了2个公费旅游项目和3个购物项目,不合理得利合计2490元。航旅公司拜托骏通公司接待时,领取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效劳成本的行动、骏通公司接管航旅公司拜托时,领受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效劳成本的行动均违反了《游览社条例》第37条之划定;骏通公司及导游员林某某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勾当,并经由过程拐骗旅游者放置购物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不合理得利的行动,违反了《中华群众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第一款之划定。根据《游览社条例》第62条第1项之罚则,拟依法撤消航旅公司的游览社停业运营答应证;根据《游览社条例》第62条第2项和《中华群众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之罚则,拟依法撤消骏通公司的游览社停业运营答应证、撤消导游员林某某导游证。
  海南省旅游委主任孙颖暗示,要对违法违规的游览社和导游“零容忍”,要依托省旅游市场分析整治带领小组,遵循属地管辖的准绳对该案触及的“吃、住、行、游、购、娱”各类要素的供给商停止严厉查处。
  今朝,对本案触及的景区点、特种旅游项目涉嫌代价虚高、购物场所涉嫌以次充好、旅游餐饮店涉嫌餐标太低、旅游酒店涉嫌子虚鼓吹等成绩,海南省旅游市场分析整治带领小组办公室已责成海口、三亚、万宁、琼海、定安等市县严厉查处。(完)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