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管局因拒绝复印重要证据被告上法庭
房地产开拓公司向市房管局提出复印材料请求,市房管局回绝供给,惹来一场讼事。昨日,省高院对外宣布终审裁定,房地产公司提出需求复印的材料属于政府消息果真的规模,市房管局需在限按光阴内,对房产公司提出查询、复制“中科大厦”衡宇挂号材料的请求作出答复。
房产激发胶葛首要证据在市房管局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兰州比科故居地产开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科新公司)因与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中科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让渡“中科大厦”房产及该房产所占地盘使用权发生争议,于2014年5月1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并经该会立案受理。比科新公司认为“中科大厦”的商品房发卖材料、商品房预售合同存案材料、已售衡宇挂号请求等材料系仲裁案件审理的重点现实之一,间接联系案件现实的认定和合同好处的呵护。因而,2014年11月14日比科新公司向兰州市住房保证和房产经管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请求查询、复制相关材料,而市房管局任务人员以请求不适合法定要件为由回绝了其查询请求。随后,比科新公司又别离于2014年11月17日、19日两次经由过程邮寄编制向市房管局寄送了一样的查询请求材料,市房管局任务人员均回绝签收,由邮政部门退回比科新公司。比科新公司遂以市房管局不尝试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威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作为短长联系人和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比科新公司,该当根据《衡宇权属挂号消息查询暂行编制》和《房地产挂号手艺规程》的相关划定,供给完全的请求材料查询所需衡宇挂号材料消息。兰州市房管局以比科新公司提交的查询请求要件不适合法定条件为由,未供给查询并行动予以答复,虽然在答复编制上具有必然的瑕疵,但兰州市房管局已尝试了法定职责。故比科新公司起诉兰州市房管局不尝试法定职责无现实根据,其诉讼要求不克不及成立。据此,法院一审问决采纳比科新公司的诉讼要求。
终审裁定房管局在期限内作出答复
宣判后,比科新公司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比科新公司向被上诉人兰州市房管局请求查询“中科大厦”衡宇挂号材料,该挂号材料属于兰州市房管局在尝试商品房生意监管、权属挂号等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消息,对该消息的查询、复制属于政府消息果真的规模。本案中,兰州市房管局如认为比科新公司请求查询、复制“中科大厦”衡宇挂号材料不适合条件,应向其具体奉告查询、复制该材料该当具有的资历条件、需求提交的材料并申明理由和所根据的标准性文件,但市房管局在庭审中未举证证实其在收到查询、复制请求时对上述具体成绩向比科新公司作出了奉告和申明,且对照科新公司在尔后两次邮寄提交的查询、复制请求书回绝签收,其行动不适合相关律例规章的划定。
据此,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问决虽然认定现实明晰,但适用法则漏洞,判处不妥,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武威市中级群众法院的一审问决;责令兰州市住房保证和房产经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任务日内对兰州比科故居地产开拓有限公司查询、复制“中科大厦”衡宇挂号材料的请求作出答复。(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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