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的是“资料专用章” 50多万元欠款就没了?
既有合同,又有欠条,而且签了名又盖了公司章,是不是这样的欠款就确保板上钉钉了?其实否则,近日越城区法院传送一路合同胶葛案件,一家建材公司拿着凭证状告一家扶植公司,要求领取54.5万余元的钢材款。但这个看似复杂的生意合同,越城区法院措置过程中发觉里面另藏玄机,申明盖了章纷歧定有用。
任务是这样的,越城区的一家建材公司在2011年12月份的时辰,和他人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据这家建材公司诉称,那时是和柯桥的一家扶植公司签的合同,由于对方要在袍江的一处工地施工,工程期间所需的钢材由他们建材公司供给。合同约定后,建材公司按约供货,但对方却一向拖欠货款,经对账尚有54.5万余元的欠款及违约金没有付。无法之下,越城区的这家建材公司遂将柯桥区的那家扶植公司告上了法庭。
不外,在庭审中,扶植公司却几回再三暗示“与此有关”。扶植公司辩称,他们并没有和越城区的这家公司成立合同联系,从没见过这份购销合同。另外,被告出具的欠条他们也从未见过,从欠条形式看,是一个姓任的男人签的名,与他们公司有关。对建材公司供给的对账单,扶植公司也暗示没有见过该对账单,也从未欠某建材公司任何货款。
这现实是如何回事?送进来的钢材就这么打了水漂了?越城区法院审理查明,本来,建材公司确切和“扶植公司”签了份合同,只不外合同的“甲方代表人”处签名是一个叫任某的人;而合同加盖的是该扶植公司的“材料公用章”。按照那时任某和建材公司的欠条显现,截至2014年4月任某认可尚欠54.5万余元的钢材款,并说明“发生胶葛由越城区法院措置处理”。
但即使这样既有签名又有盖章,还注了然胶葛措置编制,法院也难对此措置。法院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准绳,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有权利供给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缺乏以证实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权利确当事人承当倒霉成果。对越城区该家建材公司供给的合同甲方中央盖章章显现是“材料公用章”,法院认为,从其称号来看,用途明确,不克不及在对外合同中发生法则效率。是以,加盖扶植公司的“材料公用章”的购销合同不克不及证实其合同即为扶植公司所签署,建材公司也没有供给其他证据证实任某具有可以代表扶植公司对外签定合同的景象。而从欠条的形式来看,任某是在“欠款人”处签名,仅为任某确认其小我欠款景象,而非该扶植公司。是以,越城法院终究判决,采纳该建材公司的诉讼要求。
对此,相关法官提醒说,“材料公用章”不克不及作为公司公章,“材料公用章”是公司内部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则效率。所以,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当看清所盖章章是不是具有法则效率,避免发生胶葛或不需求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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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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