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雕“失容”,法律不能“失声”
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街心公园内的石桥石雕破损严重。记者实地观赏了这座桥,石桥桥身完全,但石栏杆上的石雕破损严重。据公园里的老人们引见,这座桥的历史良多于50年,后经由修缮,石栏杆上有十二生肖的石雕,这些年来陆续被报酬毁坏,却没有部门出来经管及修复。(10月10日《台州晚报》)
石雕屡屡“受伤”,不单单是小我道德、社会私德成绩,更是严重的违法行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专心保护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划定,由此可见,对专心毁坏行动,不只需求社会言论的激烈怒斥,也需求法则层面的重办。
石雕屡遭辣手,无外乎两种景象:一种是蒙昧市民或未成年人爱好搞恶作剧,另外一种则是以极真个编制来宣泄私愤或表达抗争。可使人可惜的是,对石雕“失容”,一方面相关部门常常固执从头修复,对搞毁坏者很少去卖力追责;警方也由于案值较小、流动性很大,在破案时常常也只能维系于电子监控。另外一方面,一些市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无形中纵容了这类犯警行动。
应看到,毁坏行动要“得逞”,既要有“作案”的对象,也要有足够的时候。试想,若是每个市民都勇于较真告发、挺身避免,若是经控制度再全一点、把关再多一点,也许恶意毁坏和涂鸦的景象就会少一点、再少一点。
由此而言,石雕“失容”,法则不克不及“失声”,我们既要加大惩处力度,更要提高破案率以儆效尤,让闯祸者收入“付不起的代价”。同时,天性机能部门也要善用聪明的编制来科学化、智能化经管,好比在首要路段安装“电子眼”,尝试常态化监控,让每次不文化行动都能取得实时遏制,让每个保护都能在第一时候找到“权利人”。
一言以蔽之,“爱护保重每块石雕,让它给您多看一次的机缘。”让石雕不再“受伤”、不再“抽泣”,既需求叫醒社会私德认识,更需求配套制度长效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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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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