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
日前,虽然偿还了公款,也取得了公司的体谅,但卢某仍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为此,卢某悔怨不已。
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我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卢某在任长沙处事处主任期间,让客户将货款汇入本人的小我账户,个中约13万元卢某收到后,并没有上交公司财政。该公司屡次追讨,卢某仍未偿还。2014年11月7日,卢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到案后照实供述了犯罪现实。案发后,卢某向公司退还了货款,并取得了公司体谅。2015年5月7日,卢某被检查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卢某操纵职务上的便当,挪用本单元资金归小我使用,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其行动已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斟酌卢某有率直情节,自愿认罪,退回挪用款,予以从轻惩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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