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不愿分手杀害女友 筹资逃跑向死者家人骗钱
原标题成绩:不愿别离男人残暴殛毙女友筹资逃窜竟向死者家人骗钱
省高院终审裁定:判处死缓
2010年10月,杨振经由过程网上QQ聊天与被害人汪某了解,后二人确立了恋爱联系,并前后到上海、江苏等地打工。2011年尾,汪某前往陇南老家,并以怙恃不合意结交为砌词向扬振提出别离。2012年元旦节预先,杨振从湖北襄阳离开甘肃陇南,屡次哀告汪某不要别离,但均遭汪回绝。同年2月4日22时许,杨振约汪某到角弓街白龙江边,哀告汪不要别离,再次遭到回绝后,杨振顿起杀人恶意,掐住汪的脖子、捂开口鼻致汪灭亡,并将尸身拖至白龙江边一沙堆储藏后窜匿。
作案后,杨振居然拿着汪某的手机向其家人骗钱。据杨振供述,他把汪某尸身埋葬后,怕其家人找不到汪到公安机关报案,就用汪的手机给汪的二姐打德律风,称其和汪某第二天就进来打工。第二天,杨振用汪某的手机以汪的口吻给汪的父亲发了个消息,称汪某出门打工,想从她家人那里要些钱回家,可是一向没有成功。
为了筹集逃窜资金,杨振窜至武都区城区一家网吧,以编造的假名被聘为网管。2012年3月30日晚10时许,其将网吧吧台抽屉内的940余元现金盗走后潜回湖北老家。尔后,杨振被湖北省襄阳市警方在该市城区一网吧内抓获。
2012年12月26日,案件由陇南中院一审后做出呼应判决,杨振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以现实不清,证据缺乏发回重审。陇南中院再次审理认为,杨振专心杀人,致一人灭亡,情节卑劣,手段残暴,成果及罪过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案件因恋爱胶葛激发,其具有率直的法定从轻情节,按照犯罪现实、犯罪的本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肉体,可对其适用死刑,但不即刻履行。附带民事部门按依法合计的损失由杨振予以赔偿。宣判后,被害人亲属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问决认定现实明晰,科罪、量刑及适用法则精确,审问法度圭表标准合理,民事判赔恰当,故裁定: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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