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12月7日
与此同时,湖州市相应调整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由原来的982元调整为1103元;三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由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013元。(记者 李 华)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湖州市实际,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1310元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10.7元调整为12元。德清、长兴、安吉三县(以下简称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1200元调整为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9.7元调整为10.9元。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又提高了。从本月1日起,湖州市上调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这也是湖州市近10年来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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