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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湖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复员的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加上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即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条复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员(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在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优待养老金标准由省里统一调整)。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九条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即1950年1月1日-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根据补缴当年各档缴费标准的平均缴费额折算(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含11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
按本办法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人60元。
参保人被判处及其以罚或在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享受各种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不能追补)。
复员的基础养老金按其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湖州市区的统一标准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复员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湖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制。建立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省的,结合湖州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按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