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娱乐场所衢州启动、文化、工商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消防监督管理协同工作机制
浙江衢州启动、文化、工商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消防监督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日前,浙江省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衢州市、文化、工商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消防监督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正式启动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消防监督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前期,市治安、网警、消防和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针对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就建立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消防监督管理协同工作机制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见,该《机制》分别从审批、信息共享、运行保障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联合审批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对涉及到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受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治安:对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旅馆、典当等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治安部门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网警:对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网警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消防:对公共娱乐场所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未提供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意见书》的,消防部门不予受理。文化:对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文化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是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治安、网警、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各部门应当将本系统、行业的政策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修订等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其他部门;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处罚等消防执法文书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因不具备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条件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查封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函告治安、网警、文化、工商部门。网警协助消防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停业整改;文化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变更或核发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治安、网警、工商、文化等部门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发现后 2个工作日内函告机关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 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函告有关部门。对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函告机关消防机构。治安、网警、消防等部门发现公共娱乐场所存在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应当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函告文化、工商部门。文化、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函告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联动执法运行保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由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召集,、工商、文化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队)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执法任务以及完成期限、进度要求、执法措施等事项。情况通报制度。各行政部门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执法情况。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配合部门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的要求,向牵头部门书面通报执法情况;牵头部门应当定期向配合部门书面通报联合执法情况。业务培训制度。治安、网警、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切实增强联合执法能力。协同工作制度。治安、网警、消防、文化、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或其他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发函给相关部门,明确请求协助配合事项,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协助执法部门书面回复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协助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请求协助执法,对因事由不能协助执法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文化、工商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消防监督管理协同工作机制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衢州市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统一了管理口径,规范了源头审批,共享管理资源,消除了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在经营、安全经营上的隐患,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人民群命和财产安全奠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