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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闻频道温州12岁驴友案宣判 4名驴友共承担25%责任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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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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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队稍作休息后分别向目的地前进。途中,小温及徐甲与队伍其余三人走散。当日17时许,小温与徐甲行至一悬崖旁时,徐甲拔通陈某手机并告知当时处境,陈某随即向苍南县报警。

2014年1月23日,苍南县以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向小温家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温某与陈某于200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1日,生育儿子小温。小温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陈某与徐甲曾是同事,相互熟悉。

2013年12月30日,苍南县提取了小温的部分骸骨进行DNA检验,并对小温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小温的死亡原因无法排除溺水死亡或者颅脑损伤后溺水死亡。

原告陈某,被告徐甲、李某、徐乙、陆某、姜某均通过网络分别向被告吴某报告参加该活动。该活动采取“AA制”形式,不具盈利目的,费用由所有参加者分摊。

6月18日上午,温州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徐甲赔偿温某、陈某107519元,吴某、李某及徐乙分别赔偿温某、陈某66165元、16541元及16541元;吴某、李某及徐乙对第二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温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驴行组合成的临时活动团队,间虽然事先并未就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但在活动过程中,均应相互关怀、同舟共济,尤其在发生时,除应救助外,也应力所能及的对他人进行救助。

当晚,徐甲与小温留宿于峡谷内。次日凌晨,徐甲离开小温独自探。8时许,徐甲遇到前来救援的当地村民,在告知小温去向后,随救援人员先行离开峡谷。其余搜救人员根据徐甲提供的线索到达相应地点后,未发现小温下落。

小温因平时喜好游泳,故跟随徐甲、吴某、李某、徐乙走水。众人约定在水库对岸大坝会合。徐甲、吴某、李某、徐乙及小温游泳至水库对面上岸后,因有溪流阻隔,与陈某等三人的另一支队伍未能成功会合。

2013年6月中旬,吴某在QQ群上发布“6月23日星期天,浙南九寨沟-坛子坑穿越”帖子,并在发起公告载明:“注意自己的手机等其他东西防水。有救身衣或‘跟屁虫’(一种游泳辅助性用具)的自己带上,没有的可以联系代买。户外头灯(手电筒)、头盔都很重要自己有时间要准备好。”

6月23日,六被告加上原告陈某及其儿子小温依约集合向莒溪大峡谷行进。八人沿设定线穿越该峡谷途中,遇一水位较高的水库阻,因队员中有人不擅水性,遂分为两队沿水、陆两分别行进,其中陈某与陆某、姜某沿水库边陆绕行,徐甲、吴某、李某、徐乙以游泳方式穿越水库前行。

而活动的发起人相对其他来说,因在活动强度的选择,线的设计、人员的确定、突发情况的应对等方面具有优先决定的,同样对于安全注意等方面应担负更重的义务。

小温后,当地及各地热心群众多次组织救援队伍进行搜救,六被告亦数次参与救援行动,均无果。

陈某及部分被告系“心动户外”QQ群,其中吴某系该QQ群群主。除徐甲之外,陈某与其余五被告在涉案户外活动发起之前并不相识。

2013年10月27日,小温大部分骸骨在莒溪大峡谷梅花潭上游被发现。

中新网温州6月18日电 (记者 张茵通讯员郑丽娜)2013年6月,12周岁男孩小温穿越温州苍南莒溪大峡谷时神秘,在进行大规模搜救后,却遗憾地只找到遗骸。对此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将同行的六名驴友徐甲、吴某、李某、徐乙、陆某、姜某告上法庭并要求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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