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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生育保险新政策: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2016-6-10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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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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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市区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照0.2%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作人员发生的符合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给付额的,超出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单位自定的补助办法进行补助。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暂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情况认真开展测算,对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应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规范待遇支出,密切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要及时通过财政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市区(包括本级、柯城和衢江,下同)用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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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

金投保险网(http:/)5月20日讯: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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