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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2016-7-11衢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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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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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六条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按住宅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百补偿。

第九条自行建造安置房按下列办理:

第五条对有产权、使用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拆除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手续。

(五)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的。

第七条拆除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

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之前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三)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办法:新房建筑面积与旧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基本造价、旧房按补偿标准结算差价;新房建筑面积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新房代建价格结算;旧房建筑面积超过新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百补偿。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到2002年12月31日入伍十周年以上士官)。

小户(1至3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六)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和人员。

第十五条原非住宅用房,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住宅用房的,拆除时可按住宅用房处理。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嫁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

大户(6人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一)通知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三)由房屋所有人按有关办理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对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和安置后,旧房由房主自行拆除,拆除的旧料归原房屋所有人。

第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除房屋的,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范围通知有关部门,在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第二十条市各有关部门及区、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对拆迁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人员由给予表彰励。

第四条房屋拆迁可以委托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统一拆迁,拆迁单位应与房屋所有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与面积、补偿办法及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花园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村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花园岗区城市建设的进行,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

第十八条住宅用房的附属仓房、牛厩、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要求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和场地平整。

(二)被单位负责按有关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一)用地单位应当与被单位签订代建安置用房的协议,并根据协议提供建造安置用房及必要的配套设施费用。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等。

第十九条在花园岗区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执行。

拆迁单位应当将补偿安置协议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房屋所有人家庭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第六条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必须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

凡符合迁建安置用地的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给予补偿。不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的,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百分之二百给予补偿。征用土地拆除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见附表。

中户(4至5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05平方米。

房屋所有人在拆除前已取得宅建造新房,但未按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应当在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一)公布后分家立户的。

第十条农户迁建宅用地面积按在册农业人口数划分大、中、小户三个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未经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除时,仍按住宅用房处理。

迁建安置由被单位统一规划建造多层住宅安置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或者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二)到2002年12月31日止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

附件:花园岗区征用土地拆除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略)

第二十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及电话等迁移补偿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本村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的夫妻双方父母。

第二条在花园岗区规划范围内,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房屋拆除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

第十四条拆除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第十二条安置人口按照房屋所有人在册农村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人员、解除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的,可到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应同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花园岗区的相邻地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配偶为非农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八条被单位统一建造多层住宅给予安置的,按下列办理:

(一)用地单位按标准提供迁建用地,原宅无偿收回。

(一)已婚尚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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