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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劳动保障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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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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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工网)

经查因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无故拖欠杜延苓等43名工人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24991.5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六条,责令你单位在4天内足额支付杜延苓等43名工人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24991.5元。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舟普劳社监令字〔2012〕5号。本指令书自公出之日起60日届满视为送达。(本局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80号三楼,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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