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南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
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令第99号)和《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通政规〔2013〕1号)等,经市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620元,各县(市)59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20元,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530元,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480元。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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