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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法院新尝试:原告和被告可自选陪审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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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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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谢春华

昨天上午,镇海法院内出现了一幕特殊的场景: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拿到由法院下发的人民陪审员名册后,从中挑选各自认定的陪审员,来担任审判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选。据了解,上述陪审员选择方式,是镇海法院庭审的新尝试。

试水新制度是一起民事案件

试水新制度的这起民事案件,事由发生在去年8月8日。当天,原告徐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某公司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中,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徐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责任。

事后,因双方对赔偿金协商未果,徐某将林某的雇主,某紧固件制造公司和车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徐某认为,虽然自己的原籍在宁海农村,但已在镇海经营啤酒批发生意多年,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不过,由于徐某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是借用姐夫的烟酒店从事批发经营的,被告方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根本没有在镇海从事啤酒批发,其和啤酒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真实性无法确定。

由于双方对残疾赔偿金是否可适用城镇标准争议很大,在第一次开庭时,庭上无法查清事实,为此,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原告和被告各自选择陪审员

昨天,在镇海法院,办案的谢法官先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人民陪审员的名册,说明相应的选择程序和注意点,再由原告和被告依次选择一名正式陪审员和一名候补陪审员。而在名册中,明确列明了法院所有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性别、学历、政治面貌、职业等基本情况。

“这个陪审员,年纪比较大,人生阅历丰富,而且以前还是专职的调解员,对法律方面也有经验,我觉得他行,就选他了。”首先进行选择的,是原告的代理人胡先生,他将选定的陪审员名字填在表格上,递交给法官。而后进行选择的被告方,也很快填好了表格上交。

随后,法官当场给双方发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提醒双方当事人,不得私下联系陪审员,更不能请客送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合议庭庭审的,一般是当事人选择的正式陪审员,不过,当正式陪审员有需要回避或因工作冲突的情形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时,就从两名候补陪审员中进行替补。”办理该案的谢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中,陪审员除了履行一般的职责外,重点是对难以查清的事实进行认定。

自选陪审员需一定条件

记者了解到,镇海法院试行的这一陪审员选定的新举措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必须是民事案件,且案件情况复杂,查清事实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核批准才能实施。此外,如果当事人对挑选陪审员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由法院指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确定。

镇海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元忠表示,法院试行让当事人自主选择陪审员旨在促进司法民主化,让人民群众更主动深入地参与司法,并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力,确保案件的结果更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此后,法院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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