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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宁波市环保局副局长解读“史上最严”环保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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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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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

将开展最严环保执法

宁波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后,宁波将开展最严环保专项执法。 

明年1月起,将仔细排查辖区内涉“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环境违法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专项执法月活动。从严打击,坚持执法高压态势。运用“按日计罚”、“治安拘留”、“刑事制裁”等高压手段,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排污屡查屡犯将收天价罚单

新环保法59条: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宁波市环保局副局长胡杰:按照老的环保法,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部门可以处罚,但在法定期间内通常只能处罚一次且罚款数额低于治理成本。这样,一些企业宁可受罚也不愿治污。因违法成本太低,“屡查屡犯”现象难以杜绝。

对此,新法新增了“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等行为,违反时间越久,罚款越多。如某企业因超标排污被处罚50万后,在10日内依然不按要求停止排污,按原法只能处以50万罚款,按新法则可以处以500万罚款。因此,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4种环保违法行为可被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4类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环保、农业等部门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这四类行为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无排污许可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违禁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宁波市环保局副局长胡杰:按照老的环保法,这四类违法行为通常就是被责令改正,最多就是罚款。 

新法实施后,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将不仅付出经济代价,且可能付出人身自由代价——行政拘留。新法生效后,环保部门将针对某些环境危害大的建设项目和偷排行为“动真格”。新法还赋予环保等相关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监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同时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可由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和关闭。

严重污染环境者将被追究刑责

新环保法69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宁波市环保局副局长胡杰:新法明确了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罪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企业的刑责。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放射性等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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