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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月实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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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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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养老院,该付多少钱?如果养老机构承诺的服务未兑现,是否能退回服务费?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公布了《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从12月1日起实施。今后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或承诺提供服务、少服务的,应扣减相关费用。

  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分三类

  12月实施的《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

  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规定,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收费类别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

  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

  不同性质养老机构之间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收费中的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床位费、护理费

  超过15天按一个月收

  根据规定,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其他项目的收取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如老年人退养,按上述规定收取床位费和护理费后,其余部分退还给缴费人。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未按规定或承诺提供服务,少服务的,则应扣减相关费用。此外,如果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有要求的,养老机构应按月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养老机构应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东南商报 记者 孙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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