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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 红色预警时停工不得扣工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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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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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记者 滕华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作为2014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内的立法项目,《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4日下午,还将召开立法听证会。

在11月14日前,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登录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反馈意见,也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到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传真:87182023;电子邮箱:nbzffzb@163.com。

红色预警时 停工不得扣工资

《草案》首先界定了何为“特殊天气”,是指超出正常范围的高温、低温、台风、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易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天气。并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特殊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都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特殊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也依照本办法执行。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草案》,将被处于最高30000元的罚款。

《草案》特别提到了“红色预警处置”,要求当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除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高、低温天气 最高气温40℃以上可停止工作,0℃以下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草案》对高温和低温天气劳动保护作了详尽的要求。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日最高气温达到0℃以下,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室外露天工作的,应当暂停上午9时前及下午4时后的室外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低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0℃以上2℃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调整工作时间,全天室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室外露天工作的,应当暂停上午9时前及下午4时后的室外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低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此外,《草案》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或0℃以下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或2℃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

大气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时户外作业不超过6小时

《草案》要求,大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时,员工户外作业时间最长不应超过6小时,并提供口罩等防护措施。

大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时,应当暂停举行露天大型活动;员工户外作业时间最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提供口罩等防护措施;对室内工作场所,应当采取关闭窗户、增设空气净化设施等措施。

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应当尽量避免安排员工户外作业;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除向户外作业的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外,还应当按日给予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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