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承接儿子债务 拒绝履行被判败诉
[案情]
2012年3月,应某向郑女士借款15万元,用于企业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由于各种原因,在借款期满时,应某无法归还。
为此,郑女士多次到应某家追讨,并提出建议,该欠款可先由应某父亲代替偿还。于是,应某把父亲和郑女士约到一家茶室,一起协商还款事宜。应父同意其儿子的提议,向郑女士出具了欠条,承诺今年6月底前还清这笔欠款。但直到7月底,应父并没有按照约定把钱还给郑女士。为此,郑女士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父归还借款。
法庭上,应父辩称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儿子应某,由于当时郑女士催得急,所以才写下了这张欠条,他认为,该欠款仍需其儿子应某归还。
[说法]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应父单独出具欠条,表明其愿意替儿子应某归还所负债务,而且应父出具该欠条得到了郑女士的同意,因此该欠条真实有效。原告郑女士依此欠条起诉应父偿还借款,而应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应父归还借款15万元。(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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