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宁波调整三项医疗保险政策
从11月1日起,宁波对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政策进行调整,新政策适用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此次调整是为确保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实施,涉及医保医用材料、特殊病种治疗、新增上海指定医疗机构。
取消部分医用材料医保最高限额
这次政策调整,取消了部分医用材料的单件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涉及取消单件最高支付限额的材料为:冠脉支架、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半髋关节及配件、人工全髋关节及配件、人工膝关节及配件、人工全肩关节及配件、人工股骨头、人工肱骨头、关闭器、封堵器、疝气补片、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其中,人工晶体取消单件支付限额后,按国产、合资、进口材料区分,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3%、10%、15%。
同时,新政策实施后还将统一医用材料单项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办法。即,一次住院过程中,人工器官类和骨科脊柱内固定材料的单项材料累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参保人员,涉及材料单件最高支付限额政策执行时间的,以参保人员使用该材料的发生费用时间为准,例如:10月31日之前手术使用上述冠脉支架等相关医用材料的,医疗费待遇计算时仍按原单件支付限额标准计算;11月1日后手术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就不再有单件限额限制了。而涉及材料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本次治疗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耐多药肺结核病纳入特病治疗
耐多药结核病,指的是结核病人体内的结核菌(即引起结核病的病原菌)对一种一线抗结核药物(即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以及链霉素)发生耐药。耐多药肺结核与普通肺结核相比,具有传染期长、诊治技术复杂、治疗费用高、不良反应多等特点。
这次新增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将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纳入了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由于宁波市第二医院是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宁波市唯一一家具备耐多药肺结核诊断、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所以宁波市参保人员患耐多药肺结核需申请医保特殊病种及进行相关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第二医院。
据悉,目前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项目主要有7类: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治疗。
新增6家上海指定医疗机构
宁波市民需要转往上海就医的,多了6家指定医疗机构可以选择。也就是说,转上海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总数达到43家。
新增6家分别为: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
参保人员经核准转往上述医院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先自付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先自付10%,再按宁波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的待遇标准,到参保机构结算报销。
□记者 罗湘波
通讯员 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