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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项基本医保政策有调整 下月起执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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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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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苏钧天 通讯员 任社 

今年9月,为进一步有效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确保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的顺利实施,宁波市调整了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政策。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说明了调整的相关政策。调整后政策适用于宁波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11月1日起执行。

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据悉,此次调整新增了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将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由于宁波市第二医院是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宁波市唯一一家具备耐多药肺结核诊断、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因此,宁波市参保人员若患耐多药肺结核,需申请医保特殊病种及进行相关治疗的,指定的医疗机构为第二医院。

新增6家上海指定医疗机构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上海就医的指定医疗机构新增6家: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至此,宁波参保人员转往上海就医的指定医疗机构已有40家(右表)。转往上述医院就医的医疗费,职工医保由个人先自付5%,居民医保由个人先自付10%,再按宁波市定点医院就医的同样标准结算。

医用材料的单件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取消

医用材料方面,此次调整取消了医用材料的单件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涉及取消单件最高支付限额的材料有冠脉支架(属血管支架一种)、心脏瓣膜(属于人工瓣膜一种)、人工晶体、人工半髋关节及配件等14种。

其中,人工晶体取消单件支付限额后,按国产、合资、进口材料区分,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分别为3%、10%、15%。同时根据我省规定,统一了医用材料单项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办法,一次住院过程中,人工器官类和骨科脊柱内固定材料的单项材料累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

据悉,涉及材料单件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使用该材料的发生费用时间为准,例如:2014年10月31日之前手术使用上述冠脉支架等相关医用材料的,医疗费待遇计算时仍按原单件支付限额标准计算;2014年11月1日后手术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就不再有单件限额限制了。而涉及材料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该次治疗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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