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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宁波医疗保险三项就医政策调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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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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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 周琼 通讯员 任社)昨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下月起,宁波市三项医保就医政策调整,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扩大,外地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增加,同时取消了部分医用材料的单件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据了解,本次调整中,耐多药肺结核治疗被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宁波市第二医院是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宁波市唯一一家具备耐多药肺结核诊断、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所以宁波市参保人员患耐多药肺结核需申请医保特殊病种及进行相关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第二医院。

   新增6家上海指定医疗机构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上海就医的指定医疗机构新增6家,为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参保人员经核准转往上述医院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先自付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先自付10%,再按宁波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的待遇标准结算。

   医保医用材料相关政策调整

  本次医保新政中,取消了部分医用材料的单件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涉及取消单件最高支付限额的材料为冠脉支架(属血管支架一种)、心脏瓣膜(属于人工瓣膜一种)、人工晶体、人工半髋关节及配件、人工全髋关节及配件、人工膝关节及配件、人工全肩关节及配件、人工股骨头、人工肱骨头、关闭器、封堵器、疝气补片(属补片一种)、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其中,人工晶体取消单件支付限额后,按国产、合资、进口材料区分,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3%、10%、15%。同时,根据省规定,统一了医用材料单项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办法,一次住院过程中,人工器官类和骨科脊柱内固定材料的单项材料累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备注:按我省医保目录规定,医用材料分4类进行管理,分别为人工器官类、骨科脊椎内固定类、血液氧气类、其它类)。

   新调整政策下月起执行

  据了解,上述调整后政策适用于宁波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材料单件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使用该材料的发生费用时间为准,如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手术使用上述冠脉支架等相关医用材料的,医疗费待遇计算时仍按原单件支付限额标准计算;2014年11月1日后手术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就不再有单件限额限制了。而涉及材料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本次治疗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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