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过户自造文契 法院判决不成立
1985年,家住慈溪市坎墩街道的老王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了两间2层楼房,并于1993年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有一天老王无意中得知,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于2005年10月11日变更登记在了同村的张阿婆名下。老王纳闷了,自己从未向张阿婆转让房屋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未办理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自己的权利怎么变成了张阿婆的了呢?
为弄清事情,老王来到了慈溪市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自己房屋的相关情况,发现竟有自己和张阿婆签订的一张《房屋买卖文契》,国土局就是根据这张文契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了张阿婆名下。可是老王根本就没有签订过这份《房屋买卖文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老王在1992年曾立了一份《合同分书》,将自己的房屋分授给两个儿子,并确定该房屋下层两间由老王夫妇长期使用至百年。1999年1月,老王的长子没有跟老王商量就将其分得的房屋转让给张阿婆的儿子。为了能够过户,张阿婆的儿子又单方制作了一份以老王和张阿婆为合同双方的《房屋买卖文契》、一份《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转让(调剂)房屋及宅基地协议书》,据此到国土局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老王认为,这份《合同分书》是他给儿子分配遗产的遗嘱,现在自己还健在,所以尚未生效,自己的儿子无权将房屋卖给别人,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这份《房屋买卖文契》不成立。
审理中,张阿婆和其儿子表示,明明是向老王儿子买了这个房子,但是老王怎么就反悔了呢?本案承办人张法官告诉张阿婆:老王虽然写了分书,但是房子还登记在老王的名下,老王还是这个房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儿子无权处分老王的权利,现在老王又没有追认其儿子的处分行为,因此老王儿子的行为不能代表他。张阿婆为了过户自造《房屋买卖文契》,上面也没有老王的签名捺印,无法律效力。
(孙巍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