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9月1日起实施
昨天,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从9月1日起,宁波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施行,即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市区统筹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限额达50万元。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不必再办理手续
此次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宁波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
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另外,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宁波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农合参合人员其待遇可以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2014年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通过零星报销方式结算,具体零报工作由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明确并实施。
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为2万元
据悉,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
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举个例子,市区居民医保老年居民王大伯因患心脏病年度内第一次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10万元,其中自费药10000元、乙类药20000元、甲类药及治疗检查费70000元,王大伯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是这样计算的:
东南商报 记者 苏钧天 通讯员 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