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40万不到3个月"断供" 业主被诉提前还款
买房后付不起按揭,可能导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前收回贷款。最近,北仑法院就审理了宁波首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起诉业主不履行贷款还款义务的案件。
被起诉的是北仑一对年轻夫妻,两人都有一份稳定工作。
几年前,他们曾买过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但之后因为债务问题卖掉了。
今年年初,儿子要读书,夫妻俩就决定筹集资金,再买一套小的学区房。
两人拿出了几年来的积蓄,再加上妻子邹女士出面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总计近20万元。夫妻俩用这笔钱支付了首付款,其余资金决定向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借款。
4月初,两人在中心办理了借款手续,将该套房产抵押给了中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两人与中心及一家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心委托银行向夫妻两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借款金额近40万元,借款期限为18年,并约定了借款用途、利息等内容。同日,借款发放。
然而,才开始归还贷款的邹女士便遇上了麻烦。6月底,她丈夫张某因拖欠大笔信用卡债务离家出走。7月,中心和银行向夫妻两人发出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无力归还的邹某十分无奈,她说,此前丈夫也曾拖欠过大笔赌债,不曾想到如今又出状况。她只能向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已经无力偿还贷款。
中心认为,邹某夫妻两人财务状况的恶化会影响到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中心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夫妻俩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庭审时,邹女士到庭应诉,张某则依然下落不明。
由于案件事实清晰,双方并无较大争议,北仑法院审理认为,邹女士、张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现未按约已经构成违约,且两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项,因此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另外,两人将房产抵押用以对借款提供担保,中心有权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中心的诉讼请求。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通讯员贝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