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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购物需到杭州打官司? 合肥中院裁定条款无效2016年8月10日杭州电视台购物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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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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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周先生按上海不夜城国旅专卖店促销时的要求及程序,向该旅行社预订上海至的往返机票。去年9月18日,旅行社答复称已经满位了,但可以补差价加价购票。

消费律师、安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峰认为,近年来,随着电商业务的蓬勃发展,类似争议也日益增多。如果消费者时都要去电商约定的管辖法院审理,会极大的增加消费者的成本,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利,显然是不公平的。吴晓峰认为,合肥中院的裁定能够减少消费者成本,有效消费者的权益。(安徽商报李进丁雷童欣)

[解读]“天猫商城”格式条款无效

3月15日,消费成为热点话题。记者了解到,合肥中院终审裁定一起涉及“天猫商城”的官司。原来,2014年“双11”期间,合肥市消费者周先生在淘宝公司的“天猫商城”抢到一款出境游促销产品,可最终并未如愿以偿。为此,消费者将卖家和淘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打7998个差评。但是,消费者在注册“天猫商城”账户时,都会被要求接受一项约定:如果发生诉讼,案件要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合肥中院认为,这是天猫商城的格式条款,淘宝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视为无效。

[进展]法院裁定案件在合肥审理

很多消费者或许并不清楚的是,在注册天猫的账户时,淘宝公司会弹出一份《服务协议》。其中明确约定,“本协议解释与使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以天猫所在地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换句话说,一旦消费者网购发生纠纷,如果选择起诉,双方约定的是到淘宝公司所在地的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不过,合肥中院在审理时认为,天猫商城未举证证明采取了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这起案例对于消费者的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

包河区法院审理后,上海不夜城国旅和淘宝公司都提出了管辖权。

[纠纷]促销品买了一年不能用

2014年11月,周先生在天猫商城“双11”大促销页面上,看到“上海不夜城国旅专卖店”促销一款产品,产品名称注明“多地出发-、行,往返机票含税,随意搭配”的产品,一份3999元。他支付了798元定金,定了两份,并在同年11月11日支付全款7998元。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相关,周先生与卖家是从天猫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且交付的是电子客票行程单,消费者住所地的辖区法院有管辖权。3月15日,记者从合肥中院了解到,经终审裁定,法院驳回了上海不夜城国旅的管辖权。

什么是管辖权?通俗的说,就是对于一个案件,哪个或哪些法院有审理的权限。记者了解到,包河区法院收了周先生的案件后,被告之一的上海不夜城国旅立即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认为该案应移送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或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周先生认为,上海不夜城国旅的行为系恶意违约。去年“双11”前夕,周先生将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至包河区法院。记者了解到,周先生提出了一项非常特别的诉请:由于申请退款就无法评论,他请求法院判令淘宝公司评能,允许他在上海不夜城国旅专卖店的页面打7998个差评,推动网络商家诚实守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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